采用扣工资的方式防止员工迟到,是公司在管理时的常见做法。然而,上海二中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劳动纠纷典型案例显示,上海有位员工却在一年内被扣了20余万元工资,这样的惩罚力度合理吗?(5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)
根据涉事公司的规定,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,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,单次迟到、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、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。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,扣当月工资的1%。每月迟到超过3次,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,员工每旷工1天,扣当月工资的8%。如此初衷,无外乎是企业为了加强管理。
根据我国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,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设定,用人单位并没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。不过,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将劳动者的无故迟到、请假等行为作为考核依据,达到“奖勤罚懒”的目的。然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,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,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
具体到新闻中提到的案例,公司本身不具有罚款权,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,既有悖法律规定,也不符合情理。
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,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构建。对于企业,应该依法民主制定出台管理规章制度,而且要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员工。对于劳动者而言,也应该依法诚信劳动,切实遵守企业的用工管理,对得起自己的工资,同时也要注意自身权益的维护,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,要勇于依法维权才行。
杨玉龙
(扬子晚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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